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8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户籍所在地汉川市**街道办事处**街**号,住汉川市**街道办事处**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3时许,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汉川市喜阳阳宾馆832房间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房间的桌上搜出的银色铁盒内用塑料吸管包装的可疑毒品药丸17管共47颗(编号1号,净重4.43克);用塑料吸管包装的可疑毒品白色晶体7管(编号2号,净重0.81克);从尼桑牌小轿车中央扶手箱内搜出的黄色铁盒内用塑料吸管包装的可疑毒品药丸30管共83颗(编号3号,净重7.80克);用塑料吸管包装的可疑毒品白色晶体31管(编号4号,净重3.59克)。
2019年3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汪某某电话指使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汉川市北桥菜场公交站向陈某某贩卖毒品麻果2袋共200颗(编号5号,净重18.74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白色晶体2袋(编号6号,净重9.94克),李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李某某的卧室内搜出的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白色晶体6袋(编号7号,净重30.10克);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药丸5袋共1000颗(编号8号,净重94.26克)。
2019年3月19日17时许,民警抓获李某某后,汪某某又电话指使段某某(另案处理)将家中冰箱内的毒品予以窝藏,民警在汉川市北桥村新一村抓获段某某,当场从段某某屋旁巷子内扣押的用透明塑料袋包着的可疑毒品药丸8袋共450颗(编号9号,净重41.99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白色晶体11袋(编号10号,净重54.86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药丸2袋共50颗(编号11号,净重4.75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白色晶体4袋(编号12号,净重2.19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白色晶体2袋(编号13号,净重87.91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可疑毒品白色晶体14袋(编号14号,净重41.38克)。
上述14份可疑毒品均由汪某某贩卖或持有,且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称重笔录、详细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证人陈某某、李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系贩卖毒品的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生彪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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