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57********,汉族,高中文化,2007年4月至2011年10月任霍邱县**镇**村支部委员,2011年10月至2018年9月任**镇**村文书,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汪某某在担任霍邱县**镇**村文书期间,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资金66484.49元。
1.汪某甲系霍邱县**镇蒋郢村孤儿,由其舅舅汪某乙、舅妈屠某某抚养。2014年上年,汪某某伪造孤儿救助申报材料,以汪某甲的名义申请孤儿救助,并向民政部门提供汪某丙(汪某某儿子)存折账号用以收取孤儿救助金。2014年4月至2019年9月,民政部门共向汪某丙账户打卡发放45300元孤儿基本生活费。2019年,屠某某得知上述情况找到汪某某,汪某某于2019年4月30日、2020年5月22日分2次将上述款项退还给屠某某。
2.2013年,霍邱县民政部门对农村五保户重新认定,汪某某在明知原五保户汪某丁已死亡的情况下,以汪某丁的名义填报申请资料申请五保供养。2013年5月至2019年9月,汪某某共计领取汪某丁的五保补助金18120.77元。2019年6月,汪甲(汪某丁的弟弟)得知上述情况找到汪某某,汪某某给付汪甲10000元。
3.2013年,汪某某虚报已死亡农户汪乙名下水稻面积21.1亩、小麦面积21.1亩,骗取农资综合补贴款3063.72元。
2020年6月4日,汪某某向霍邱县监察委员会专用账户退缴213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霍邱县村干部信息采集表、孤儿救助对象档案等书证;
2. 证人屠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 露
检察官助理:杨国宏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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