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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安徽省宿松县,现住宿松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汪某某在石狮市**街道**路**号其经营的便利店内,通过现场、微信接单等方式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揽注猜码,从中牟利。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汪某某及3名参赌人员、,并扣押两2部手机、9张单据及人民币2177元。经查,被告人汪某某累计接受57名参赌人员投注。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提取、扣押笔录及证人段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玳鸿

检察官助理曾小红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宿松县**乡**村**组**号(联系方式:18350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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