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在本市武昌区**街**号**号**楼刘某某、何某某、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管理的赌场内,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汪某某在赌场内帮助充当“皇帝”的罗某某(已判刑)收取和赔付赌资。当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该赌场内查获参赌人员60余人,收缴赌资共计人民币71070元。被告人汪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3.书证;4.证人刘某某、何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汪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廷
检察官助理 王丽丽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址,联系电话18186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补充证据材料共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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