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以每收取1000元赌资支付50元水钱的方式雇佣潘某某(另案处理)在三明市梅列区**街**号**店内采用现场报码,现金、微信转账结算的方式组织黄某某、吉某某、郭某某、胡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在此期间,潘某某共将56846元赌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人汪某某。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汪某某主动到三明市公安局徐碧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微信支付账单明细列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黄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扣押、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以竞猜“六合彩”中奖码的形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684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与他人事前有通谋,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富泓
检察官助理:洪翊君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
2.随案移送卷宗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