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镇**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6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取保候审,于 2019年7月5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执行。
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赌博罪一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汪某某通过“宁某某” (姓名不详,另案处理)成为“**棋牌”APP软件二级代理人,在“**娱乐” 赌博微信群系实际管理者,通过组织多名玩家在“**棋牌”平台上以“炸金花”和“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群内成员以微信红包的形式交易赌资。被告人汪某某通过销售房卡金额进行返利,累计返利人民币5,464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汪某某于2018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在大庆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汪某某微信账号信息照片、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出具“**棋牌”返利微信交易记录、返利提现微信转账账单、“**娱乐”微信群信息照片、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出具情况说明、被告人汪某某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非党员证明;
2.证人苗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任某某、周某某、韩某某、赵某某、段某某、黄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丽杰
检 察 官:徐 超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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