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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561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325241965********,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因赌博于2020年9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汪某某等人在乐清市翁垟街道山环村湖南饭店二楼,摆放麻将桌供他人以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截止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汪某某累计抽取头薪至少10000元。现已退赃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

2书证:现金缴款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林某甲、林某乙、张某某、刘某乙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取头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财生

 检察官助理 郑  蝉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136********)现被取保候审。

2.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系统移送。

3.随案移送现金缴款单(10000元),涉案麻将壹副(存于温州物证中心)。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取保候审决定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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