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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40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73********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楼村**,案发前暂住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区**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同年814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其号牌为粤L55****号蓝色重型厢式货车到汕头市潮阳区**镇**码头贸易市场,将车停放在市场外一鱼贩姚某某的店门口后进入市场买鱼,至凌晨6时许汪某某驾驶该货车进入市场内将购买的鱼装上车后倒车准备离开,因疏忽大意没有确认车后方是否有人,在倒车过程中该货车右后方碰撞到正在地上捡鱼的林某甲,致林某甲死亡。事件发生后,被告人汪某某随即打“120”叫救护车及拨打“110”报警,后**派出所民警现场将被告人汪某某带回调查。经法医鉴定,死者林某甲符合交通事故作用致闭合性胸腹部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2020年8月8日,被告人汪某某一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对方4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证人郑某甲、郑某乙、林某乙、姚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

4.鉴定文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驾驶货车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而碰撞到被害人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汪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海坚

20201021

附: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3册、证据目录1份随起诉书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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