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古田县**街道**村**号,住古田县**街道**路**路**号**室。2016年4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林某乙从古田县城东街道罗坑村将工殿山开往村里,行驶至事故路段,车辆左转弯时翻坠到果园便道外的小溪中,致林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颈部脊髓损伤累及脑干并闭合性颅脑损伤及创伤性休克死亡。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肇事的三轮载货摩托车整车制动安全状态不符合要求。经古田县公安局认定,汪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积极抢救死者,并电话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古田县公安局收集、出具的被告人汪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林某甲、李某乙、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非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雪斌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街道**路**路**号**室,联系电话13062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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