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5072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41992********,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马山县**镇**路**里**号。因涉嫌运输毒品,于2018年4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结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汪某某接受他人雇佣,同意前往广东南海帮忙运输毒品回广西马山。同月27日上午10时许,汪某某经与他人联系,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大桥桥底位置找到事先用黑色塑料袋装好的毒品,后于当日11时许,携带毒品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加油站对出路段,上了一辆车牌为粤AS****黄色大巴车由广东南海开往广西马山。其后被赶到的民警查获,并从其携带的黑色塑料袋内起获毒品(含有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成分毒品共计58.07克,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共计0.1克,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毒品共计0.29克)以及吸毒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石某某、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受他人雇佣为他人运输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全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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