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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Z166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青浦区,身份证号码310229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镇**号,现住址: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园**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谭锦龙,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伟志,广东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替微信名“某某甲”的商家充当中介,以每只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招某某(已判刑)出售了苏卡达陆龟2只,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向招某某出售了辐射陆龟1只,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招某某非法收购上述陆龟后放在江门市蓬江区**路**有限公司内饲养。案发后,从招某某处扣押到上述陆龟,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辐射陆龟1只,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5000元;涉案苏卡达陆龟2只,属《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

2020年3月18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汪某某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号,当场查获被告人汪某某饲养的疑似金刚鹦鹉1只。

2020年5月28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汪某某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号,当场查获被告人汪某某饲养的钻纹龟2只、苏卡达陆龟标本1个、印度星龟壳1只。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龟及制品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9500元。

    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苏卡达陆龟、钻纹龟、辐纹陆龟等物证;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现场照片、专用收据、《情况说明》、微信提取笔录及相关截图等书证;

3.证人招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非法出售辐射陆龟1只、苏卡达陆龟2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汪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超荣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案卷2册、光盘1张、手机1台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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