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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案)(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7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住韶关市曲江区**街道**栋**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松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开始,被告人汪某某多次通过网购的方式在网上购买射钉枪、无缝钢管、望远镜、射钉弹及钢珠等零配件,采用焊接拼装等方式,在家制成枪支十支。被告人汪某某又用射钉枪专用的空包弹和钢珠改造成子弹,并用改装好的枪支及子弹在其住所内多次进行射击。经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汪某某住所搜查扣押的十支枪形物品和861发子弹形物品中,有九支枪形物品认定是枪支,有一支枪形物品认定不是枪支,有12发子弹形物品认定是制式12号猎枪弹,849发子弹形物品认定是由5.6mm射钉弹改制而成的子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8.28”专案线索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记录、银行流水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情况说明;2、证人叶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某某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九支,非法制造子弹800余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学伟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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