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公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79********,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住突泉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突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突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汪某某承包九龙乡东兴村南山坡林地132亩,合同约定必须用于林业生产,在被告人汪某某承包期间,东兴村在被告人汪某某承包地块内种植柠条,2015年,被告人汪某某将柠条树空开垦并耕种农作物。
经鉴定,被告人汪某某开垦并耕种农作物地块面积为37.4亩,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属水土保持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清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突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电子卷1张;
4.讯问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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