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海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于2017年开始在海城市**镇**村**南侧林地地块,毁林开荒种植玉米,造成林地原植被严重毁坏。经海城市恒祥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1、毁林地块砍伐树木树种为柞树、油松,蓄积量为24.9立方米; 2、种玉米占用林地面积为12402平方米(18.6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被告人汪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被警方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恒祥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调查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宝哲
检察官助理:王璐璐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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