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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 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武汉**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里**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9月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8日、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9日以来,被告人汪某某位于本市江岸区**大厦**楼武汉**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以提供养老服务为由,采取发宣传单、优惠卡等方式吸引老年客户群体,收取健康保证金并签订居家养老合同,并许诺高额返利,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在2017年7月19日至2018年11月期间,该公司向62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3,300,000.00元。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汪某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营业执照、报案登记表、审计报告、扣押清单及照片等书证;2.集资参与严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圆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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