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64********,藏族,文盲,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住雅江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4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雅江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6日被雅江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5时,雅江县公安机关接到线索举报,雅江县**乡**村民汪某某在其家中藏有枪支弹药。得到线索后该局立即对被告人汪某某家进行突击检查,搜查出汪某某家放置冰柜的墙角处火药枪一支,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火药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顺达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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