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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刑执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生于197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县**镇**街**号,2019年5月31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七个月。2019年11月10日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南部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同年11月15日解除行政拘留执行刑事拘留,11月28日,经本院院批准,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多年前从老乡汪某某处获赠一支火药枪,后便将枪支放在自己居住房屋旁边的涵管洞内。2019年1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将该火药枪拿出并到南部县双佛镇七宝庙村3组一山坡处狩猎期间,被南部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火药枪一支,另查获汪某某所携带的沙包内装的黑火药、红火药、铁砂子。黑火药为空心牛角装存,重约50克,铁砂子重约50克,一小瓶红火药。红火药为汪某某自己制作,黑火药为汪某某通过花炮拆卸所得,铁砂子为汪某某以前狩猎剩余。后经鉴定,从汪某某处收缴的疑似枪支是枪支,其动力类型为火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雍琳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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