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乃东县,住本市**公寓**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解除取保候审,当日变更为监视居住。被告人汪某某于2018年3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拉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汪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16时许,侦查机关依法从被告人汪某某在我市城关区**街道**公寓**号房间内搜出贰包白色晶体可疑物,当日20时许,被告人汪某某的货单号为77820293****的快递包裹到达拉萨,侦查机关依法从包裹内搜出了叁包白色晶体可疑物。经依法称重鉴定:被告人汪某某所持有的白色晶体可疑物总净重35.5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称重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35.5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莹
检察官助理:扎西拉宗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本市**公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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