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5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5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号,现住同上。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5月2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07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0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初以来被告人汪某某在西河南部县**乡**村**组水域下“地笼”用于捕捞鱼虾。2019年9月政府颁布禁渔令后,被告人汪某某未收回地笼,继续捕捞鱼虾。2020年5月1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西河流域收自己之前下的地笼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南部县农业农村局认定以上网具是地笼,属于禁用渔具。

    根据南充市农业农村局全市禁渔管理工作的规定,被告人汪某某作案时间为禁渔期,作案地点为禁渔区的天然水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间使用了禁止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严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方刚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