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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五部刑诉〔2020〕Z271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沙田镇**村**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东乡县,住**镇**村**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汪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向他人购买小太阳鹦鹉、和尚鹦鹉。2019年12月25日,汪某某通过转转二手平台联系卖家,以480元的价格购买了2只小太阳鹦鹉。2020年4月3日,汪某某用2只虎皮鹦鹉向他人换购1只小太阳鹦鹉。同月8日,汪某某再次通过转转二手平台联系卖家,以1400元的价格购买了2只和尚鹦鹉。同年5月13日10时30分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汪某某位于东莞市**镇**村**厂**宿舍的住处进行检查,当场抓获汪,并查获涉案5只鹦鹉。经鉴定,其中2只鹦鹉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和尚鹦鹉,其余3只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绿颊锥尾鹦鹉,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审讯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韩锐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侦查卷二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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