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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Z1273号

被告人汪某甲辉,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2020年3月30日因犯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辉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1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汪某甲辉到西藏以21690元购买一只羚羊角作药材并被告知不能直接携带,汪某甲辉在明知该羚羊角是受国家保护的动物制品的情况下邮寄至中山供自己服食。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物品是赛加羚羊角,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2019年版)规定赛加羚羊(saiga tataraia)被例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国某某[1988]144号)规定高鼻羚羊(saiga tataraia)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020年3月4日,中山市公安局侦查员在中山市南头镇光明南路景南街二巷二号首层建筑公司内搜获上述疑似藏羚羊角物品。2020年3月30日,中山市公安局传唤被告人汪某甲辉至南头公安分局接受调查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辉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辉如某某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甲辉自某某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甲

助理检察官:梁俊浩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辉被取保候审,居住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科技楼B1栋402房,保证人张某乙(夫妻关系,15917250069)。

2、案卷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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