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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非法狩猎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江西乐平人,家住乐平市乐港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乐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农历年后)至4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在乐平市乐港镇**村西边田间架设鸟网及使用诱捕笼非法捕鸟,共计捕获珠颈斑鸠13只。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鸟类野生动物均为珠颈斑鸠,数量13只,该物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鸟类共计13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美琴

检察官助理:胡鹏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社会调查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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