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1********,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涟水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6月份的一天,汪某某、王某某在涟水县高沟镇今世缘大道南侧水稻田,非法捕获“黑水鸡”5只,被两人宰杀吃掉。捕鸟套网等工具系王某某从网上购得。
2、2019年8月2日夜,汪某某在涟水成集十字路口往陈师的一条路上,在路北的稻地里,非法捕获 “黑水鸡”42只,后与王某某前往沭阳沂涛出售时被抓获。
经鉴定,黑水鸡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移送案件通知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王某某、丁某某的证词;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沭阳县公安局及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贵娟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59********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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