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公诉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6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大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将该案退回大悟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大悟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9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汪某某为防止鸟类啄食其西瓜地里的瓜苗,在禁猎期内,擅自在大悟县**乡**村*组水泥路东边的西瓜地中用竹竿和丝网架设捕鸟网3 张,先后造成2只野生鸟类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悟县森林公安局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吴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3.大悟县森林公安局现场指认笔录、大悟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大悟县野生动物管理站野生动物物种辨认报告;4.现场勘验、指认录音录像光盘1张;5.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铭
2019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大悟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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