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07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04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经营户,住福建省福州市**区**路**号**楼**单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才某某、汪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1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1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将被告人田某某、才某某与汪某某拆案处理。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汪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线田某某(已起诉)处购买Heets烟弹、万宝路烟弹后,利用微信等平台将这些烟弹销售给下家吴某某、林某某等人,中间每条烟弹赚取10-20元左右的差价。现已查明,被告人汪某某共计销售烟弹数额63198元,非法获利4000余元。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从被告人汪某某的上家田某某处扣押的万宝路烟弹、HEETS烟弹均为真品IQOS卷烟。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向公安机关预缴违法所得押金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无烟草专卖资格证明,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司法暂扣款票据;
2.物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卷烟委托保管书;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林某某,方某某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汪某某,上家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烟草鉴别检验报告;
6.电子数据:腾讯微信账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汪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360089****;
2.移送公安卷宗复印件5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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