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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非法经营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住会昌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5月15日取保候审。经会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20日,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在门岭镇、周田镇、站塘乡、永隆乡等地各副食品店收购红玫、双喜、中华、大前门、芙蓉王等不同品牌的香烟,并以每条香烟赚取0.5元到2元不等的差价销往广东梅州等地。2018年4月20日,会昌县公安局在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家里一楼当场查获卷烟红玫、双喜、中华、大前门、芙蓉王等13个品种,共计2064条香烟。经赣州市烟草公司定价小组认定,涉案香烟价值总计103043.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香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繁信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会昌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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