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3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乡**村**号。2020年3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9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武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汪某某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伙同他人将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给武城县老城镇**烟花爆竹门市部、平原县**百货等处,销售金额共计270602元。2020年3月8日,武城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汪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退缴非法获利3.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722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