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汪某甲,绰号“肉肉”,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街道**街**街**街**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临澧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1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7日,临澧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岩头”,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修梅镇杨板桥社区唐山**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16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9日,临澧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被告人夏某某,绰号“老夏”,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68********,汉族,无业,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街道**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7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临澧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唐某某、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某日,共同作案人裴某甲裴某某、丁某某、王某甲、金某某、刘某甲(均已判决)与共同作案人李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相邀后商定在本县修梅镇一带选取偏僻民房,利用扑克牌“扳点点儿”比大小的方式开设流动赌场,组织他人参赌,从中抽头渔利。几日后,共同作案人刘某乙、龚某某、曹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决)及被告人汪某甲加入赌场坐方参赌,李某某邀请共同作案人姜某某(已判决)接替其坐方参赌,胡云因输钱而离开,即形成了由裴某甲、刘某乙、丁某某、王某甲、金某某、刘某甲、凌某某、龚某某、杨某某、曹某某、汪某甲、姜某某12名老板分四方、每日分三个时段、每个时段4名老板坐方组织他人参赌的模式。2018年9月初,共同作案人鲁某某(已判决)经裴某甲许可后加入该赌场,轮流在四方老板中坐方参赌,并平均分配“水钱”。
为确保赌场逃避打击,顺利运营,裴某甲等人安排同案人员肖某某(已判决)寻找场地、放哨及接送赌客,肖某某先后在**镇**村**组**组**组**村**组**组**街道**庙**组为赌场寻找了多处民房作为场地;并雇请同案作案人裴某乙、文某某、王某乙、熊某甲为赌场望风放哨,配备对讲机互通信息;还安排共同作案人张某甲、唐某某(均已判决)、被告人夏某某提供车辆接送参赌人员;雇请共同作案人胡某丙、赵某某(均已判决)、被告人唐某某专门负责抽取“水钱”。
该赌场运营期间,每日参赌人员累计均达20余人,抽取“水钱”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抽取的“水钱”除去赌场开支外,由各方老板平均分配。期间,被告人汪某甲分得“水钱”数万元;被告人唐某某、夏某某分别领取工资1万元、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甲、唐某某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汪某甲、唐某某分别主动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夏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主动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临澧县公安局扣押的对讲机、骰子、宾王牌扑克牌、电线组、铁皮水箱、塑料凳、赌桌桌面、折叠桌等物证;2.书证:临澧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报案登记表、侦查人员出具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指认开设赌场位置的照片、临澧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3)临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2019)湘0724刑初46号、62号、142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汪某甲等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侯某某、罗某某、张某乙、蔡某某、洪某某、汪某乙、胡某甲、丁某甲、占某某、熊某乙、胡某乙、尚某某、吴某乙、王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甲、唐某某、夏某某及共同作案人刘某乙、丁某乙、凌某某、龚某某、杨某某、王某甲、金某某、刘某甲、曹某某、姜某某、鲁某某、胡某丙、赵某某、肖某某、张某甲张唐某某、王某乙、裴某乙、文某某、李某某的供述;5.辨认及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唐某某、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唐某某、夏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某甲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某、夏某某均起了次要作用,均系从犯,还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莉
检察官助理:周先行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甲、唐某某、夏某某均在其住处,汪某甲的联系电话:1507422****;唐某某的联系电话:1320363****;夏某某的联系电话:173987863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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