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家居城,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山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山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5日,汪某甲租用刘某某坐落于山阳县**街**小区负一、一、二层商业用房,租金每年36万元,租期五年,每年10月25日付清房租。2019年,汪某甲支付19万元房租后,余17万元未按时交清。刘某某先后催要了两次,汪某甲因经营亏本以及刘某某催要租金而对刘某某产生怨恨,即产生殴打、威胁刘某某,强行向其索要财物的恶念。2019年农历腊月底的一天,汪某甲到山阳县城西关**酒店对面的一家五金店购买了一根洋镐把和两捆尼龙绳,放在其自己的面包车后排座椅下,预谋捆绑和殴打刘某某时使用。之后,汪某甲即暗中观察刘某某出门锻炼和回家的时间和规律,准备伺机作案。2020年正月初,汪某甲在其家和其表弟李某某商议,把刘某某打一顿,要回房屋租金,李某某同意。2020年3月份,汪某甲伙同李某某对刘某某进行跟踪,了解刘某某的活动习惯。2020年3月19日晚10时许,汪某甲伙同李某某,将其本人的车牌为陕HD****金杯面包车停在环城路东段刘某某办公的**大厦路边,由李某某跟踪刘某某,当刘某某返回到山阳县城**大厦楼下环城路处,二人将刘某某劫持到面包车上,汪某甲用匕首威胁恐吓刘某某,让刘某某交出手机,将刘某某带至其租用的东方小区二楼,用洋镐把和绳子威胁、恐吓刘某某,并以杀害刘某某及其家人相威胁,向刘某某索要200万元和之前支付的房租19万元,刘某某为了本人及家人的生命安全,被迫答应汪某甲索要钱财的条件。汪某甲和李某某将刘某某带至**大厦**楼刘某某公司的办公室,因刘某某未带办公室钥匙,汪某甲和李某某又和刘某某到其住处拿了钥匙后回到办公室,刘某某因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即先给汪某甲转账119万元。第二天,汪某甲害怕刘某某追究和报案,即和李某某、孟某某包出租车到西安,将其弟汪某乙在西安抵押的一辆大众朗逸车赎回,准备外出躲避。当日下午,汪某甲让其弟到西安,四人一起去江西赣州李某某朋友处躲避。期间,刘某某和汪某甲联系,让汪某甲给其退80万元就不再追究此事。汪某甲为了拖延时间,假意给刘某某转了5万元。在途中,汪某甲给汪某乙转了1万元,给孟某某转了2万元和还账5万元,给李某某转了1万元。在江西修水县,汪某甲用所获得赃款,购买了39万余元的黄金首饰,提取了20多万现金,给王某某还了25万元账。并在一个加油站附近购买了四部手机,让李某某等人更换手机,卸掉所驾驶的车牌,让李某某朋友将他们接到江西省信丰县后入住酒店,后又租房准备长期逃避。2020年4月8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干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绳子、木棍、水果刀等物证;户籍证明、银行信息查询、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归案说明等书证;证人孟某某、汪某乙、卢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证言;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李某某以暴力威胁、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系共同犯罪,汪某甲系主犯,李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辉
检察官助理:耿鑫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场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有关涉案款物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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