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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甲、李某甲等盗窃、重婚案)_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号。2009年3月,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无业,住珙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舒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7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无业,住珙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8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11月6日因盗窃被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4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重婚罪,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甲、舒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李某乙(在逃)骑摩托车,伙同被告人舒某某、李某甲窜至珙县珙泉镇中正化工厂内盗窃废铁710公斤和废旧钢材90公斤予以变卖出售。2020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汪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舒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再次到中正化工厂内盗窃废铁867公斤和废旧不锈钢319公斤,被告人舒某某、李某甲被当场抓获。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汪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盗的废铁、废旧不锈钢、废旧钢材共计价值4954元。案发后,被盗的废铁867公斤和废旧不锈钢319公斤、废旧钢材90公斤已退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09年3月3日与刘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自2013年至今,被告人李某甲又和被告人汪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了2名小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现勘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甲、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甲、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9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汪某某明知她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关系同居,被告人李某甲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至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甲、舒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重婚罪追究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甲、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在盗窃犯罪中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汪某某系自首,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舒某某系坦白,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舒 德

检察官助理 邱 燕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舒某某现羁押于珙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784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换押证。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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