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镇**村**组**号。2009年3月,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无业,住珙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舒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7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无业,住珙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8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11月6日因盗窃被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4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重婚罪,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甲、舒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李某乙(在逃)骑摩托车,伙同被告人舒某某、李某甲窜至珙县珙泉镇中正化工厂内盗窃废铁710公斤和废旧钢材90公斤予以变卖出售。2020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汪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舒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再次到中正化工厂内盗窃废铁867公斤和废旧不锈钢319公斤,被告人舒某某、李某甲被当场抓获。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汪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盗的废铁、废旧不锈钢、废旧钢材共计价值4954元。案发后,被盗的废铁867公斤和废旧不锈钢319公斤、废旧钢材90公斤已退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09年3月3日与刘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自2013年至今,被告人李某甲又和被告人汪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了2名小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现勘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甲、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甲、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9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汪某某明知她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关系同居,被告人李某甲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至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甲、舒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重婚罪追究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甲、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在盗窃犯罪中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汪某某系自首,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舒某某系坦白,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汪某某、李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舒 德
检察官助理 邱 燕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舒某某现羁押于珙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784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换押证。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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