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甲、汪友忠、汪某丙盗窃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汪某甲,乳名**,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乡**行政村**庄**号, 曾因阻拦警车于2006年被行政拘留;因拒不履行义务,于2019年4月4日被阜南县人民法院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友忠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79********,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乡**村**队**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乡**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汪友忠、汪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汪某甲、汪友忠、汪某丙三人驾车至阜阳市颍东区****小区西大门附近,使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孙某某的皖KS****白色大众途观车打开,从车内盗走苹果电脑一台。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4037元。

2.2018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汪某甲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中心****停车场,使用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杨某甲的鲁A*****奥迪车,从车内盗窃现金约17000元。次日凌晨3时25分许,被告人汪某甲将盗窃所得现金中的10000元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

3.2018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汪某甲同汪某乙(乳名**)到济南市历下区****中心********停车场,使用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杨某乙的鲁AD****奥迪车,从车内盗窃ipad平板电脑一台,并将电脑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被盗电脑价格为人民币789元。

4.2019年1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汪某甲同汪某乙(乳名**)至济南市槐荫区********小区“****足疗店”门前,使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鲁AQ****奥迪车打开,从车内盗窃“五粮液”白酒9瓶。经鉴定,该9瓶白酒为假冒该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被盗物品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汪某甲、汪友忠、汪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6.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7.侦查人员制作的检测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8. 侦查人员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826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汪友忠、汪某丙伙同汪某甲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37元,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汪友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增祥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汪友忠现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汪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王某某等人(均不出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