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723********0375,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青阳县蓉城镇**村**村**号。2020年2月3日,被告人汪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经青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青华律师事务所程聪律师
被告人汪某乙,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0036, 汉族,小学文化,工地小工,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青阳县蓉城镇**村**村**号,2002年12月6日,汪某乙因殴打他人被青阳县公安局罚款200元;2008年3月10日,汪某乙因殴打他人被青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200元。2020年2月3日,被告人汪某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经青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青华律师事务所陈经玲律师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上午,被告人汪某乙在其位于青阳县蓉城镇**村**村**号家中饮用了二两白酒后与其子汪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汪某乙持两把菜刀与汪某甲持棒球棍对峙,后被叔叔汪某丙劝开,汪某乙将菜刀放在自家院子门口的土堆上并拨打110报警。蓉城派出所民警方然、宁安、沈同文、王丰、章翔身着警服、佩戴警帽出警,到达现场,汪某乙要求民警将汪某甲带走,被拒绝后与民警发生争吵,见一名民警欲拿出警棍,汪某乙遂拿起门口土堆上的两把菜刀与民警对峙,民警将菜刀夺下后将汪某乙控制在土堆上,汪某乙仍然踢踹民警、高呼“打到共产党”等口号与民警对抗。同时,汪某甲见汪某乙被民警控制在土堆上,先后三次拿出棒槌、棒球棍、菜刀冲向民警,并扬言要报复、砍死民警,棒槌、棒球棍、菜刀被民警一一夺下后,汪某甲、汪某乙被民警强制带至蓉城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棒槌一把、棒球棒一根、菜刀三把。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项某某、陈某某、汪某丙、宋某某、宁安、王丰、沈同文、章翔、方然的证言;
4.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使用凶器袭击多名民警,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汪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秀珍
检察官助理:张燕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现取保候审,住青阳县蓉城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2张,物证5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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