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甲、汪某乙等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8〕1402

被告人汪某甲(绰号“小安”),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2018年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汪某乙(绰号“阿森”),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2018年3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小”),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7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河南省灵宝市,户籍地河南省灵宝市**乡**村**组**号。2018年2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汪某丙(绰号“小林”),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2018年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小敏”、“小蔓”),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四川省内江市,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街道**村**组**房。2018年8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绰号“阿财”),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乡**村**号。2018年5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小董”),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4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福建省宁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2018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小刘”),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5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江西省石城县,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村**组**号。2018年3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赵某某、汪某丙、张某某、石某某、黄某某、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日、11月14日先后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台湾籍男子“杰哥”、“牛哥”(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了实施电信诈骗,在台湾地区纠集“皓皓”、“小布”、“阿睿”、“菜头”、“阿伟”、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大陆地区招聘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赵某某、汪某丙、张某某、石某某、黄某某、刘某甲以及同案人班某某、汪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并为上述人员购买机票、办理签证,协助上述人员前往缅甸境内共同实施电信诈骗活动。最终,上述人员组成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在缅甸境内设立诈骗窝点,共同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其中,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汪某丙于2015年11月5日至同年12月22日在缅甸境内实施电信诈骗活动。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至同年12月23日在缅甸境内实施电信诈骗活动。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月6日在缅甸境内实施电信诈骗活动。被告人石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至2016年1月5日在缅甸境内实施电信诈骗活动。被告人黄某某、刘某甲于2015年11月25日至同年12月24日在缅甸境内实施电信诈骗活动。

该电信诈骗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以公司化进行运作。在诈骗方式上,首先由一线成员冒充被害人所在地的公安局民警,拨打被害人电话,谎称被害人的银行卡涉嫌一宗贩卖毒品、洗钱、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建议将电话转至案发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后二线人员冒充北京市、上海市、郑州市等地公安机关民警为被害人制作报警笔录,套取被害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对被害人继续进行诈骗。若被害人对此相信,二线人员遂将电话交给三线人员,由三线人员继续冒充公安民警、检察官,向被害人提出要对其进行资金清查的要求,诱骗被害人将银行存款转账至诈骗账户,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款。

在诈骗分工上,同案人“杰哥”、“牛哥”系该集团的负责人,负责集团成员的管理工作;同案人“皓皓”系该集团的键盘手,负责操作和维护诈骗所用的电脑和手机等工作。同案人“菜头”负责采购物资和后勤。被告人汪某乙以及同案人李某某、汪某丁等人担任二线人员。被告人汪某甲、赵某某、汪某丙、张某某、黄某某、刘某甲担任一线人员。被告人石某某担任厨师,负责做饭、采购等生活保障工作。在日常管理上,该集团严格按照北京时间作息、工作,统一提供食宿,明确规定底薪加提成计算薪酬。2015年11月21日至12月18日期间,该集团成功实施6宗诈骗犯罪,共骗得人民币257989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5年11月22日,同案人班某某、“阿伟”、李某某、“小布” 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68000元。

二、2015年11月27日,同案人“阿睿”、“阿伟”、“阿 祥”、“小布”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40000元。

三、2015年11月27日,同案人班某某、汪某丁、李某某、“小布”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全某某人民币21000元。

四、2015年12月3日,同案人班某某、汪某丁、李某某、“小布”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4000元。

五、2015年12月4日,同案人班某某、汪某丁、李某某、“小布”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5000元。

六、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汪某甲、“阿伟”、李某某、“小布”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19989元。

综上所述, 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赵某某、汪某丙、张某某、石某某应当对上述全部六宗犯罪事实承担责任,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257989元。被告人黄某某、刘某甲应当对上述第二至第六宗犯罪事实承担责任,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89989元。

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3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3月5日,被告人汪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8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8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赵某某、汪某丙、张某某、石某某、黄某某、刘某甲供述;2.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3.同案人李某某等人的供述;4.业绩表等书证;5.电子数据;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赵某某、汪某丙、张某某、石某某、黄某某、刘某甲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赵某某、汪某丙、张某某、石某某、黄某某、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赵某某、汪某丙、张某某、石某某、黄某某、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赵某某、汪某丙、张某某、石某某、黄某某、刘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仕俊

2018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赵某某、汪某丙、黄某某、刘某甲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石某某现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街道**村**组**房,联系方式:1782828****。

2、本案案卷材料共25册。

3、视听资料:光碟5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