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甲、汪某乙等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0〕1975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电商,住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区 **栋**室(户籍地浙江省开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乙,男,196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浙江省开化县******号。2011年8月15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30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27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和汪某丙(已死亡)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7月17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被告人汪某甲通过自己的淘宝账户从位于本市辖区的许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淘宝店(**许某某)购买用于改装射钉枪的免顶活塞筒,又从其他淘宝网店购买枪支改装配件后,将上述配件交由他人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并与汪某丙使用该枪支上山打猎。后汪某丙又与被告人汪某乙持该改装枪支上山打猎,并于2017年将该枪支交与被告人汪某乙藏匿于其家中。

2019年6月25日,嘉善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汪某乙家中查获上述枪支等物品,并将该枪支交由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为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的改装枪支等物证;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汪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枪支检验报告。

6.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7.电子数据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结伙他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空气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黎

检察官助理:陈冰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

1.二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