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219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2819************ ,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住蒲城县桥陵镇**村**组, 2001年至2015 年3月任蒲城县桥陵镇**村书记(期间2009 年至2012 年3月行使村委会主任职权)。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我院反贪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乙,女,19**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蒲城县桥陵镇**村一组,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我院反贪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 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19*********** ,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现住蒲城县桥陵镇**村**组。2002 年年初至2011 年年底任蒲城县桥陵镇**村村委会委员兼会计,2012 年年初至今任**村村委会主任。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我院反贪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任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 年10 月份,蒲城县开展因雨涝灾害致群众房屋倒塌恢复重建户申报工作。根据蒲城县民政局文件,灾后重建对象是指因雨涝灾害造成农村居民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害而造成无房居住的受灾群众。不予上报的范围是:长期无人居住的农村民房户,老年人居住危房而其子女现有住房条件较好的户,有能力维修而不维修,致使住房变成危房的以及举家外迁或举家外出打工常年不归的户。根据政策,国家给确定为灾后重建户的群众每户补助1.5 万元(实际每户补助15400 元)。当时任桥陵镇**村党支部书记并行使村委会主任职权的汪某甲负责**村因雨涝灾害致群众房屋倒塌恢复重建户申报工作。在得知该村正开展因雨涝灾害致群众房屋倒塌恢复重建户申报工作时,被告人汪某乙找其哥汪某甲,要求把她确定为灾后重建户。当时汪某乙居住在其三弟汪某丙在**村的房子,汪某丙在蒲城县交通局工作,在县城有房屋居住,汪某丙也没有把他在**村的房屋给汪某乙。汪某乙因婚后户口未迁出**村,已经在**村申请了一院空庄基但当时还没有盖房。被告人汪某甲明知其妹汪某乙不符合灾后重建户申报条件,但为了给其妹汪某乙谋取利益,就与时任**村会计的任某某商议,把汪某乙确定为本村灾后重建户,任某某同意后,在上报汪某乙为灾后重建户过程中,被告人汪某甲填写了全部资料(照片、户籍资料和存折由汪某乙提供),村会计任某某加盖了**村村委会印章,最终将不符合灾后重建户申报条件的被告人汪某乙上报为灾后重建户。2012 年4 月10 日县财政局将灾后重建补助款15400 元打入被告人汪某乙在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三合信用社的存折上。2012 年4月14 日汪某乙取出这15400 元,后用于建房时购买水泥、沙子、石子、楼板等材料。案发后该款全部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某甲、 任某某、汪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汪某丙、汪某丁等的证言;3、县民政局审批文件等书证;4、银行转款记录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 、任某某利用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村灾后重建工作的职务便利,弄虚作假,帮助被告人汪某乙共同骗取国家灾后重建补助资金15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福明
2017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 汪某乙 、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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