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汪某甲(绰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户籍所在地崇阳县**镇**大道**号,住崇阳县**镇**家园**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本院以赌博罪批准逮捕,2020年7月1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户籍所在地崇阳县**乡**村*组*号,住崇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本院以赌博罪批准逮捕,2020年7月1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汪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 月28 日至2020 年6 月4日,被告人汪某甲、程某某、汪某乙(在逃)在崇阳县天城镇**酒店8213等房间用麻将进行“斗牛”等方式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程某某参与2天。该赌场每日参赌人数十余人,汪某甲、程某某、汪某乙对赌场抽头渔利。2020 年6月4 日凌晨4 时许,崇阳县公安局民警在该酒店8213房间当场查获被告人汪某甲、程某某及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等参赌人员共四十余人,扣押赌资人民币18.878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崇阳县公安局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汪某甲、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蒲
检察官助理:王丹丹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甲、程某某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5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6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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