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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甲、许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_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公诉刑诉〔2019〕68号

1、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家住漳浦县**镇,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2、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家住漳浦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3、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家住福建省厦门市**区**社**号出租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逮捕;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4、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7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家住**镇**路**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5、被告人杨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家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6、被告人杨某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家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7、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家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8、被告人陈某乙,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镇**村**社,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9、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家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10、被告人林某甲,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家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11、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1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家住厦门市**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12、被告人兰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7********,畲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家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13、被告人孙某乙,女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1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家住厦门市**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14、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家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15、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家住遂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16、被告人李某丙,曾用名李某丁,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家住重庆市秀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17、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家住赤湖镇**村**社**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18、被告人黄某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家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19、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20、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9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家住建德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21、被告人汪某甲,绰号“佬佬”,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家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街**幢**单元**。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 9月3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4月12日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2月9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现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21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李某甲在境外通过对网络赌博的接触和了解,产生了自己建立赌博网站的想法。李某甲因缺乏资金,便找马来西亚人“凯文”共谋建立赌博网站,并约定由“凯文”负责出资,由李某甲负责赌博网站的筹建、运营和管理。

2016年底,被告人李某甲回到老家福建省漳浦县,找到做软件开发的李某乙,向李某乙讲明想建立赌博网站的想法,让李某乙负责开发棋牌类游戏软件。2017年3月,被告人李某乙开发完成一款提供网络棋牌、彩票类游戏软件模型,随后按照李某甲的要求,经过反复设计修改,使该软件具备了接受会员投注人民币、实现虚拟金币与人民币现金的兑换、为会员提供人民币现金提现等功能。2017年5月,由李某乙联系租用国外服务器后,李某甲将李某乙开发的游戏软件以“众发娱乐”的网站名称正式上线开始运营。

“众发娱乐”网站上线运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全面负责“众发娱乐”的运营和管理:李某甲继续聘用李某乙为“众发娱乐”提供技术服务;招募客服人员为赌客解答咨询问题,并在老挝金三角**集团酒店旁边租用办公楼作为“众发娱乐”赌博网站的办公地点;以“厦门**有限责任公司”为资金进出通道,为“众发娱乐”赌博网站提供接收赌客投注资金、赌客赌资提现及平台代理人员佣金下发等资金收付服务。

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孙某乙、吴某某、孙某甲、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乙、黄某甲、林某甲、陈某甲、陈某某、陈某乙、黄某乙、李某丙、兰某某、黄某丙、何某甲 先后通过网络招聘或他人介绍到老挝金三角**集团酒店旁边李某甲租用的办公楼做客服,负责为“众发娱乐”的赌客进行指导和解答赌客咨询,每人每月从李某甲处领取5000元——2万余元不人民币。以上17名客服人员因在“众发娱乐”赌博网站的时间不同,领取的钱也不相同。

被告人汪某甲收集多张他人银行卡,邮寄给许某甲。被告人许某甲将汪某甲等多人收集的银行卡进行验证,确定银行卡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邮寄给李某甲用于 “众发娱乐”赌博网站资金结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侦查实验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赌客游戏流水;走资卡交易明细;会计专项审计报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筹建并管理“众发娱乐”赌博网站;被告人李某乙开发赌博软件,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被告人何某某、孙某乙、吴某某、孙某甲、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乙、黄某甲、林某甲、陈某甲、陈某某、陈某乙、黄某乙、李某丙、兰某某、黄某丙、何某甲明知“众发娱乐”是赌博网站,仍参与其中,为赌博网站工作;被告人汪某甲、许某甲明知“众发娱乐”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收集、验证银行卡,并用于平台资金结算。以上21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继柏、梁艳、田应川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均为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被告人李某甲联系电话:1305555**** ; 2、被告人李某乙联系电话:1359966**** ;3、 被告人杨某甲联系电话:1379732**** ;4、被告人何某某联系电话:1820594****;5、 被告人杨某乙联系电话:1340090**** ;6、 被告人杨某丙联系电话:1575969**** ; 7、被告人陈某甲联系电话:1896001****; 8、 被告人陈某乙联系电话:1348965**** ;9、 被告人黄某甲联系电话:1586072**** ;10、 被告人林某甲联系电话:1506054**** ; 11、 被告人孙某甲联系电话:1515929****; 12、被告人兰某某联系电话:1825023****; 13、被告人孙某乙联系电话:1511592****; 14、被告人黄某乙联系电话:1396000****;15、被告人吴某某联系电话:1346182****;16、被告人李某丙联系电话:1560609****; 17、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360695****; 18、被告人黄某丙联系电话:1395920****;19、被告人何某甲联系电话:1364605****; 20、被告人许某甲联系电话:1373585****;21、被告人汪某甲联系电话:13615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6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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