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5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镇**村**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桦甸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汪某甲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吉******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桦甸市**镇**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镇**前时,将横躺在道路上的邹某甲压伤后驾车逃逸,被害人邹某甲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甲外伤性骨盆闭合性粉碎性骨折,骨盆解剖结构完全破坏,左下肢股骨闭合性骨折,创伤性失血性休克为直接死亡原因,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碾压致损伤为根本死亡原因。桦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汪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邹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汪某甲于2020年9月30日19时40分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抓获经过;2.工作说明;3.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6.户籍信息;7.情况说明;8.门诊收费票据、收据;9.指认现场照片2张;
二、证人邹某乙、梁某某、方某某、汪某乙证言;
三、被告人汪某甲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1.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2.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案发现场照片2张;
六、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出警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至六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跃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甲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讯问视频光盘1张;指认现场视频光盘1张;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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