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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甲交通肇事案)_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号,无业。被告人汪某甲2015年2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清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12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13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1时23分许,被告人汪某甲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甘E*****的小型轿车,沿清水县永清镇轩辕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清水县永清镇德隆花园小区门口附近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邓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汪某甲先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跟随救护车前往医院,后邓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10月20日,经清水县公安局第6205211202000000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事故由汪某甲承担主要责任,邓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20年10月14日,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鉴(理)字[2020]787号鉴定文书鉴定:所送汪某甲的血样中未检出酒精成份。

2020年10月15日经清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清)公(司)鉴(病理)字[2020]16号鉴定文书鉴定:死者邓某某系重度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0年11月1日,经双方家属协商,由汪某甲支付邓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90000元(大写:叄拾玖万圆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汪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份;4.鉴定意见3份;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1份;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被告人汪某甲有前科,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锋

检察官助理:包俊莉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镇**巷**号。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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