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Z135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11979********,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住重庆市石柱县**街道**小区**栋**号(户籍地:石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5日上午,被告人汪某甲驾驶贵CA****号重型自卸货车为石柱县**镇**村村民冉某某拉运挖地基的泥土,当日10时许,其将拉运泥土倾倒后,由石柱县沿溪镇咸池河电站方向往清溪村方向行驶,车辆行至石柱县沿溪镇清明路1KM+200M(小地名堰山坡)路段时,与行人谭某甲发生碰撞后碾压,谭某甲当场死亡。汪某甲报警后因害怕被打离开事故地点,民警到现场处警时,汪某甲又主动来到现场并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石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谭某甲符合重型车辆碾压导致严重颅脑及胸腹部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汪某甲垫付人民币9万元用于事故处理,并约定该笔费用今后从保险赔偿中扣除归还给汪某甲。
2020年5月6日,经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司法鉴定,贵CA****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前制动回路气压状态警示功能丧失。前轴右侧制动气室膜片穿孔及裂纹、后轴左侧制动器制动摩擦片被润滑油污染;车辆行车制动效能不足,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
2020年5月15日,石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甲驾驶车况不良的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造成本次事故发生,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谭某甲不承担责任。汪某甲申请复核后,2020年6月29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该结论予以维持。
汪某甲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110接警回执单、重庆市公安局122受理单、情况说明、收条、协议等书证;
2.证人关某某、汪某乙、冯某某、崔某某、谭某乙、谭某丙、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电话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民警到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汪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凤权
检察官助理:曾燕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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