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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8********,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有限公司经理,安徽省枞阳县人,住枞阳县********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中午,被告人汪某甲在其经营的枞阳县**镇**初中食堂吃饭时饮酒,后驾驶自己的皖H*****号小型轿车由**初中沿320省道往安庆市方向行驶,途经**镇**村路段准备靠边停车休息时不慎碰撞行人章某甲、汪某乙,发生致两被害人受伤、自己车辆后视镜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汪某甲将车辆停在路边并在驾驶座上睡着,稍作休息后与人发生争执便将车辆驶离现场继续前往安庆市区,想起与人争执一事又掉头欲返回现场查看,被到现场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拦停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其涉嫌醉酒驾驶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备检。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汪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3.5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汪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章某甲、汪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取保候审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章某甲、汪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文兵

检察官助理:方  婷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枞阳县**镇**村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7.《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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