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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1303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肥西县**镇**小区**栋**室(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村**村民组)。被告人汪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晚,被告人汪某甲在与孙某某等人在肥西县上派镇新华街“陈二饭店”吃饭时饮酒,当日22时许,孙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汪某甲饮酒情况下,将其实际所有的皖A8B***(临牌)小型轿车交被告人汪某甲驾驶,并乘坐该车。当车行驶至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与巢湖路交口处,被公安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汪某甲被查获时,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

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汪某甲在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9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汪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汪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材料;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被查获时,有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诗著

                             书  记  员:李沃幸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汪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及情况说明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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