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4251988********,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街道**社区。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汪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博罗县龙溪街道新市场沿龙园路往龙桥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龙溪街道夏寮市场路段时,摔倒后造成其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故。经鉴定,汪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汪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由上述事故路段修路的施工代表李某某赔偿汪某甲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甲有犯罪前科,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文丽
检察官助理 张银婷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汪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01863****,保证人:汪某乙,电话:13286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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