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306号
被告人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县**楼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曹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5日被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6月25日晚,被告人汪某甲指使苏某某、董某某、孙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驾驶车辆从河南省三门峡市到曹县**镇**村手持铁锤、木棍等工具打砸村民汪某甲乙家的院门后逃跑。经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汪某乙家旧铁门全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15元。
2.2015年8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汪某甲指使苏某某、董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驾驶车辆从河南省三门峡市到闫**镇**村手持铁锤、木棍等工具在汪庄村村民汪某乙家门口摆放花圈、撒冥币后,打砸村民汪某丙家的院门,后又到**镇**集汪某丁的门市部将摄像头和门市部的门砸坏后逃跑。经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汪某丁门市部防盗门门体、摄像头全损、汪某丙家外铁门全损,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2070元。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汪某甲与被害人汪某乙、汪某丁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汪某甲与被害人汪某丙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王某某等人证言;5.被害人汪某乙、汪某丙、汪某丁的陈述;6.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1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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