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北省保康县,住保康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9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0月16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汪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汪某甲经微信昵称为“蜗牛**”的邀请,通过其发送的链接下载“决战卡五星”APP,加入“金沙5号”“金沙2号”社团,参与“卡五星”或扑克牌“跑得快”赌博。后汪某甲获得邀请发展参赌人员和给所邀请的直属成员上下分的权限,成为上述两个社团的下级代理。汪某甲通过网络招募参赌人员加入社团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充值上分、下分提现的兑换赌码服务,从中获取房费提成。至2020年1月,汪某甲先后邀请康某某、胡某甲、汪某乙、徐某某等27人加入“决战卡五星”APP的“金沙5号、金沙2号”社团,以2至25元不等的赌码,进行麻将“卡五星”、扑克牌“跑得快”赌博,提供上下分兑换赌资服务,从中非法渔利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明细、支付宝账单、取款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康某某、胡某甲、汪某乙、徐某某、胡某乙等证言;3.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秦雪梨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保康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072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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