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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六部刑诉〔2020〕754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4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4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8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被告人汪某甲和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的(2018)浙0304民初2052号民事裁判书于2018年6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汪某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对被告人汪某甲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弄**号的不动产进行查封,并于同年9月4日公告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腾空上述不动产。其后,被告人汪某甲未腾出上述房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对被告人汪某甲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书,并再次责令其腾空上述不动产。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汪某甲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依然拒绝腾空其名下房产也未打算偿还债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出院记录、病历、医疗证明书、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函、立案审批表、执行申请书、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信息记录、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腾空公告、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及照片、罚款决定书、告知书、现场照片、短信发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汪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飞剑

检察官助理:余丽章

2020年6月23

 

附件:

1.被告人汪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址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弄**号,联系电话136665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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