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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40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4时34分许,被告人汪某甲与汪某乙、汪某丙等家人一起,在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区**号,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先是被害人罗某某与汪某丙相互抓扯头发,后被告人汪某甲冲过去用脚踢伤罗某某。经鉴定,罗某某被人打伤,致左侧第5、6肋线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汪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原始伤情照片、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丙、汪某乙、张某某、汪某丁、汪某戊、徐某某、赵某某、枣某某、鲁某某、应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凌  月

检察官助理:潘松强

(院印)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及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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