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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甲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8〕127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街**委**组,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12月4日被葛洲坝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09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该局后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批准逮捕,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2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汪某甲因与妻子赵某甲产生情感纠纷,携带一把木柄尖刀在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宫家村宫家屯找到被害人赵某甲,双方发生争吵并撕打,汪某甲将赵某甲按倒在路边,骑在赵某甲身上,赵某甲呼救,汪某甲掏出木柄尖刀朝赵某甲胸部、腹部、腿部等部位连续捅刺。赵某甲哥哥赵某乙听到呼救声赶到现场制止汪某甲,并夺走其手中的木柄尖刀,汪某甲趁机逃离现场。赵某甲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甲系被锐器刺切周身多处,致颅脑损伤、脾脏破裂、结肠破裂,肢体广泛损伤,属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8年7月10日,警察在大连市金州区南山路将被告人汪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柄尖刀一把及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短袖T恤一件、休闲裤一条、布鞋一双;

2.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人员基础信息表、手机短信照片、急诊病志、抓捕经过、前科查证确认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3.证人赵某乙、赵某丙、汪某乙、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

5.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辨认现场笔录、照片、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涛
检 察 员: 王欢

2018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汪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四册、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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