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5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街道**,住山阳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无前科。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汪某甲父亲汪某乙、母亲施某某在山阳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汪某甲门前渠道垒石链时,将邻居杨某甲栽种在渠道边的树苗拔掉。邻居杨某甲发现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汪某甲在家听到争吵声后,从家中携带斧头赶到现场,持斧头在杨某甲头部砍、击数下,致杨某甲当场死亡。经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系头部被外界锐型外力作用造成开放型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斧头一把、树棍一根;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汪某乙、施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因邻里纠纷,持械行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南弘军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甲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3.斧头一把;树棍一根;铁锨一把;布夹克一件(汪某甲);牛仔裤一件;运动鞋一双;布夹克一件(汪某乙);单裤一件;布鞋一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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