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6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41960********,汉族,文盲,无业,现住安徽省潜山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凌晨2时39分,被告人汪某甲翻窗进入潜山市塔畈乡周祠村汪某乙家中,从厨房盗走一台微波炉和一壶蒸鱼豆豉油。离开现场后被告人汪某甲将蒸鱼豆豉油扔在路边,将微波炉以5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收废品的老人。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汪某甲被书面传唤至潜山市公安局黄柏派出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同日被告人汪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LED强光探照灯;

2.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汪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汪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波

检察官助理:操叔媛

2020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汪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